台海网11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肖雨)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国税获悉,最近税收方面又有多项新政策正式实施。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于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的规定与旧规相比有三点不同:
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根据文件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根据文件规定,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更加便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告主要明确了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公告明确规定,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三,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公告指出,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