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版“国五条”细则指出,非厦门户籍居民家庭要想在厦门购房,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交的不予认可。这次管理部门发现的5份材料,涉嫌伪造社保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通过篡改纳税或者社保缴费的申报日期和入库日期,将一次性补缴记录伪造成逐月连续缴纳记录。
例如:李××女士2013年3月8日补缴社保,入库时间为2013年3月8日,建账年月全部为2013年3月。为取得购房资格,该女士将社保证明中入库时间和建账年月篡改为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连续缴纳。陈××先生虽提供真实的完税证明,但却将申报明细中的入库时间进行篡改,原入库时间每条记录均为2013年3月29日,经篡改后为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30日……2013年2月28日。
市国土房产局交易登记中心在对购房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了这5份伪造证明材料,立即停止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目前这五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已经被记录在信用档案,房产交易登记系统将其列入 “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厦门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