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将有规可依了。昨日,石狮市政府正式出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临时过渡补贴标准等做了指导性的规定。
《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行。石狮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如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还可获得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0%的奖励。
【安置方式】
2005年4月1日后违建房不予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共分六种,其中住宅,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安置按照石狮市工业项目处置暂行规定执行。
2005年4月1日后建设的房屋,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原则上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住宅】
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
根据《暂行规定》,对私人自建民宅按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同时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手续完全:土地可补偿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
手续不完全:土地可补偿面积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认定。无手续:不给予补偿,房屋根据建设情况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
合法用地范围内属私人自用的空地及合法用地范围外的建筑占地,拆迁人可视情况按土地补偿价格×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货币补偿。
对成套住房,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可补偿面积确定。手续完全的,可补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认定;手续不完全的,可补偿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可以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0%的货币奖励。
两层以下民房安置面积可增加
对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将按照以下标准实行:被拆迁房屋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拆迁人应按经认定的可安置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或减少安置面积,这部分面积,原则上不补交差价。
被拆迁房屋属私人自建民宅,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可安置面积。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可安置面积;四至五层部分按不超过70%给予认定可安置面积;六层及以上部分不给予安置;不给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补偿金额按房屋补偿价格×不给予安置面积确定。无手续的,不给予安置,根据房屋建设情况给予适当材料费补贴。
对被拆迁房屋属总一层或总二层私人自建民宅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属总一层的,增加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0.5倍;属总二层的,增加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0.3倍。
被拆迁房屋属成套住房的,实行“等套数、等面积”调换,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可安置面积。手续不完全的,需缴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应缴的相关规费。
【经营性用房】
手续不完全按住宅类别安置
经营性用房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可补偿面积确定。对手续完全的,可补偿面积按产权机关登记或有权机关依法审批的建筑面积给予认定。手续不完全的,原则上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时,对手续完全的,由拆迁人在指定安置区域内给予安置经营性用房。可安置面积按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手续不完全的,原则上按原房屋用途进行安置。
【临时补助】
按时办理交房可多获三月补助费
《暂行规定》提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计算。使用拆迁人提供的临时过渡房过渡的,原则上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季度发放,自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之日起,发放至通知交房之日止。
被拆迁人按规定期限缴清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可按标准再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