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3年12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乌关系迈上更高发展水平。条约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概括了中乌关系的主要原则和成果,将两国和两国人民世代友好的和平思想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双方决心以条约为两国友好合作的法律基础,恪守1992年建交以来中乌签署的所有文件确立的各项原则,推动中乌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造福两国人民。
二
双方强调,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双方相互坚定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政治社会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
任何一方根据本国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任何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或领土完整的分裂、恐怖和极端组织或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方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和1994年12月4日中国政府关于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在乌克兰遭到使用核武器的侵略或受到此种侵略威胁的情况下,向乌克兰提供相应安全保证。
三
双方一致认为,深化中乌战略伙伴关系面临的重要任务是把两国高水平的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各领域合作的实际成果。为此,双方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2014-2018年)》,将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该规划,重点加强以下合作,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继续保持密切的高层交往,促进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等开展全面交往,完善高层和其他各级别会晤和对话机制,扩大地方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两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作用,大力推进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定期举行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会议。双方高度评价2013年9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愿根据双方合作需要建立新的分委会或在现有分委会框架内设立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