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持续在文化领域制定多边准则,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5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公约相协同,共同确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体系。截至目前,《公约》缔约国共180个。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
根据《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领域: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二、《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册)
为从整体上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可见度,提高对保护非遗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增进文化间交流对话和相互尊重与欣赏,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公约》设立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等三个非遗名录和名册(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代表作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这三类非遗名录(册)成为推动《公约》落地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缔约国保护、展示和交流的国际平台。截至2019年,共有127个国家的549个非遗项目列入,其中64个列入急需保护名录,463个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22个项目入选优秀实践名册。
各缔约国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册)的项目,须符合《公约》操作指南规定的列入标准,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公约》精神和申报规则,各缔约国都有权将其领土上符合《公约》定义和名录列入标准的非遗项目申请列入名录,对同时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上的非遗项目,《公约》鼓励多个国家联合申报,每个国家也可单独申报,相互之间没有先来后到的差别和从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