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山市东区柏山经联社党支部原书记潘达彰、经联社副社长林沛深受贿、私分集体资金案
2006年至2009年期间,潘达彰、林沛深利用职务便利,在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处置集体物业过程中,分别收受拍卖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回扣”15万元、2万元;潘达彰还伙同社会人员以支付中介费的名义套取集体资金进行私分,其个人分得5万元。2015年7月,潘达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社长职务,林沛深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十、汕尾陆丰市碣石镇滴水村两委干部违规出租土地和私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案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滴水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木磷,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陈秋,村党总支部副书记陈子福、郑美振,村党总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郑佛员、黄秀春,村党总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委员郑妈员等7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出租村集体土地和海滩地给他人用于农业种养和鱼池养殖,并私分上级林业部门下拨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13万元。2015年6月,郑木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村委会主任职务;陈秋、陈子福、郑美振、郑佛员、黄秀春、郑妈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表明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开展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工作,事关党群干群关系,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把集中排查工作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集中排查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促进农村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敢于担当、积极担当、善于担当,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摸排力度,把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力完成各项排查任务,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广东省纪委)
来源:中新网
原文标题:广东四名村干收受住房改造农户“感谢费”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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