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为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实施,央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央行表示,《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实施细则》将对支付机构影响几何?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央行充分评估有关条款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和支付服务市场影响,给予存量支付机构较为充足的过渡期限。与此同时,确保同一许可事项适用同一审查标准,推动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对支付机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细化相关工作要求和具体办理流程,推动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同时,适当下放部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更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实施细则》保持与前期监管工作的连续性与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设置了较为充足的过渡期,机构换证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实施细则》统筹发展与安全,根据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实践,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从1亿元到4亿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等细节明确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并按相关规则附加提高。具体来看,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这意味着,对于在全国展业的、全牌照的支付机构该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
(来源:央视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