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信西藏消息,近日,城关公安分局持续加大对疫情期间伪造涉疫通行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获一起伪造涉疫通行证并买卖、使用的案件。
典型案例
11月7日12时许,朱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城关花园某小区北侧交警卡点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辆通行证系伪造。经民警询问,朱某无法说清楚这张通行证的来历,纳金派出所遂将朱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11月1日,冉某私自拍摄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和相关工作证件,通过手机PS软件修改原图后,打印车辆通行证三张、拉萨市疫情防控保障保供重点人员工作证一张,并于11月2日,以1200元价格卖给周某一张车辆通行证和一张疫情防控保障保供重点人员工作证,于11月3日,以1000元卖给朱某一张车辆通行证。冉某留存一张车辆通行证供自己使用。
目前,城关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冉某予以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对周某和朱某予以行政拘留,收缴上述伪造的拉萨市疫情防控保障保供重点人员工作证和车辆通行证。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警方提示
疫情期间,车辆通行证件由相关部门根据防疫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和私自挪用防疫通行证件。城关公安将继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和社会治安秩序。
(来源:网信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