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被抢注了, 看看“神舟”“天宫”怎么做?
本报记者 付毅飞
近年,一款以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FAST)命名的“天眼”牌香烟上市。虽然该香烟生产企业拿出了“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但这种颇有蹭热点之嫌的跨界联姻,依旧引发了人们对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的思考。
据了解,“天眼”工程于1994年提出构想,2016年9月25日落成启用。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于2019年6月4日申请并注册了“中国天眼”商标,商标类别覆盖共计20项商品和服务内容。然而前述烟草企业早在2017年就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
“在诸如此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研制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尽早组织开展商标申请,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抢注行为,减少被抢注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同时也获得商标保护的主动防御权。”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研究员及莉向科技日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五院作为中国空间事业的骨干力量,在载人航天、探月、北斗等国家重大专项工程中,培养出了自主、鲜明的品牌理念和品牌核心价值观。多年来该院从品牌战略角度出发,结合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实际,组织实施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拥有“CAST”“神舟”“天宫”“巡天”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标,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名度。针对大科学工程的品牌保护和开发问题,及莉结合五院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
及莉建议,在大科学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提前谋划商标申请,获取商标保护主动权。
她介绍,五院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申请、多类保护”原则进行管理。在院级重大商标多类别申请保护工作中,“神舟”和“CAST”采取了重点领域商标保护策略,“天宫”“巡天”等采取了全类别商标注册的防御性保护策略。“神舟”品牌,于1999年进行了重点领域商标申请,覆盖航空运输机、空中运载工具、火箭、导弹等核心内容。结合品牌建设需求,又分别在2000年、2007年、2012年进行了补充保护,扩展到救生装备、卫星传送、计算机编程等多个服务领域,最终获得22项注册商标保护。其中1项在品牌宣传和经营管理中,申请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可以实现跨类别保护。
顶层重大商标单独申请,且在后期管理中缺少与二级商标的联系保护,会存在商标显著性减弱、品牌价值降低的风险。及莉表示,应建立商标统一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推进重大商标与二级商标的衍生和关联关系。二级商标应在重大商标基础上,贴合主业产品进行连续申请与布局,形成相互联系的商标体系,推进品牌战略发展的有效升级。例如五院院属单位申请注册了“航天神舟”“神舟绿雅”“神舟天润”等,形成了“神舟”商标的二级子系列衍生推广。
“在商标设计方面,应避免单一文字的商标构成,可结合图形、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声音等元素,增强商标设计创新性,以实现不同于其他竞争商标而具有突出显著性,减少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局的驳回几率,尽早获得审核注册并确权、用权。”及莉说,尤其针对已抢注在先的商标,可重新设计商标元素,提高注册几率并在商标确权后大力推广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作为经济又直接的法律途径,越来越频繁地被一些企业运用,成为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排除在先障碍的常用手段。近年频繁出现的“撤三”现象,对五院重大商标的未来使用管理和品牌体系保护提出了很大挑战。及莉说,从五院经验来看,经过精心筹划申请,未来社会影响力大、知名度较高、多类别保护的防御性商标或储备型注册商标,面临被其他企业和个体提出的“撤三”风险较高。建议在商标使用过程注重使用证据积累,及时记录、收集商标使用证据,形成完备的商标实际使用证据链,积极应对“撤三”,保持商标法律状态有效。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持续推进,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最高赔偿额度已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及莉表示,在此背景下应多元化维权方式维护品牌形象,防止商标商誉被他人滥用、丑化或搭便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专业监测和多维打击和维权是商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她说,“主动加强商标维权,不仅可以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也可为商标授权许可等市场开发扫清障碍,甚至能通过有效的品牌管理和维权保护措施,不断提高并且维持品牌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