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国安法的具体制度安排而言,对香港法治与人权的保护性意图和能力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国安法立法吸收和规定了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治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包括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正当程序等,是将国家在改革四十年刑事法治进步的主要成果予以转化,并注意与香港法治已有标准相衔接;
其二,国安法在具体管辖权上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将大部分案件授权香港本地执法与司法机关管辖,沿用香港本地法律程序予以规范和保障,而只在特殊情形下由中央驻港执法机构直接管辖并以内地刑事诉讼法制予以保障,无论归入何种管辖类别,嫌疑人均可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保护;
其三,国安法立法仅仅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仅仅规制四种典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香港本地仍有继续完成23条立法及规制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自治立法权和执法权;
其四,国安立法高度重视尊重和吸收香港普通法及其他本地法律中已有的法治标准和人权标准,注重吸收转化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部分所体现的人权保护要求,确保这部法律对香港人权保护的规范性和高标准;
其五,这部法律的执行及本地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有助于香港居民更好理解和接受,以及运用这部法律与黑暴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做斗争,从而使这部法律在香港社会转化为普通民众维护人权与法治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总之,香港国安法及时弥补了香港国安法律漏洞,将法治标准与人权标准体现于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之中,建构了中央驻港执法机构和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执法双轨制,并在二者之间搭建了执法合作机制,形成了执法合力,可确保该法在具体实施中精准有效地展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护人权的规范效力。
香港国安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才能最大限度保护香港人权,巩固法治根基,确保“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行稳致远,不变形,不走样。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来源:海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