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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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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和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还有诸多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物权编中还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等做出规定。

  合同编: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草案)在合同编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孟强称,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环境下,上述年利率普遍被认为太高,容易吸引资本脱实向虚,也导致在民间借贷领域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亟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他说,现在,在民法典中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这一规定在沿袭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法典(草案)中这一规定,并未打破上述民间借贷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因为这一规定只是较为抽象的、宣言式的规定,主要作用是表明立法机关的态度。但因为民法典地位高,这一规定,为以后我国再做民间借贷方面的单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格权编:

  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民生立法中没有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也称,“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权编。”他认为,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被认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王利明就呼吁上述两部法律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比如,物权编有物权法作为基础、侵权责任编有侵权责任法作为基础),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

  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防护主体做了扩大,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2019年12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以完整版亮相。此次提交审议的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做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孟强说,在法律层面上,用人单位内部间必定存在雇佣关系,机关和企业都是用人单位。学校内部间没有雇佣关系(师生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所以,学校对于学生而言,不是用人单位。而学校又是未成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场所,所以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的范围,有利于强化对于未成年人和年轻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对于青年一代的关爱和保护。

  人格权编还有鲜明的时代性,对一些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明确划出了法律红线。

  比如,近年来,“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等,引发舆论热议。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专家分析认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涉及个人、民族甚至整个人类,将其写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人格权编还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其中,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婚姻家庭编:

  设置离婚冷静期,放宽收养条件

  数据显示,近几年来,我国离婚人数每年都突破400万对。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离婚登记人数为437.4万对、 446.1万对、415.4万对。

  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登记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孟强称,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但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有设置的必要,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担心,这一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拖延了离婚的时间,并且让能否离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一方有家暴倾向,那就等于是让受害方在离婚时要多承受一段时间的暴力。

  对此,孟强表示,在婚姻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也很少一次起诉就直接判离的,因为除了《婚姻法》明确列举的一些情形外,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并不容易。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所以法官也是能不判离婚,就尽量不判离婚。这实际上,相当于人为设置了一个离婚冷静期。这次只不过是把冷静期明确上升到法律高度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称,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 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做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北京一中院原法官、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离婚冷静期制度仅是针对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天的笼统规定,将来这一制度的具体细节设计,也必须贯彻以当事人充分、真实、自愿表达情感为基础,以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情感表达为原则,不能为了追求降低离婚率或者迎合传统婚姻观念而侵犯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甚至人身权利。

  他建议,也应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一方称婚姻中存在重婚、家暴、以及嗜赌吸毒恶习等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此初步审查,经核实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不应再赋予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还对结婚登记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他强调:“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婚姻家庭编中,还对现行收养制度做出了放宽调整。例如,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孟强称,放宽收养条件,也是为配合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政策。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曾修订一次,迄今已近20年。当时制定的思路与计划生育政策是相匹配的,但是现在全面二孩政策,该法已经无法匹配当下的新生育政策。

  侵权责任编:

  明确物业对高空抛物负责

  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编中,对高空抛物、医疗损害责任、生态破坏、交通事故等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规定。

  近年来,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恶性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之前对于高空抛物现象,法院的判决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加上取证难、责任主体也不好认定,所以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侵权责任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的解决方案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实践中施行的效果并不太好,也无法起到对高空抛物现象的有效遏制。

  他称,侵权责任编中,最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增加规定了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去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侵权责任编中提及的自甘风险情形也受到关注。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侵权责任编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孟强称,自甘风险最常见的适用领域就是体育比赛活动,尤其是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比如足球、篮球、橄榄球、冰球、拳击等。很多案例都与学校有关,因为学校里面年轻人多,体育活动多,一旦因体育活动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受害者就会把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和学校都告上法庭。

  他表示,在这类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也会看伤害是如何造成的,活动是不是正常,学校有没有责任,活动组织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等,然后才能确定责任的划分。这次在民法典(草案)中明确自甘风险的规则和范围,明确了责任的划分,有利于鼓励人们参加文体活动,也有助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正常开展相关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确立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新增的自助行为制度,也是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

  自助行为制度,是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侵权责任编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认为,自助行为制度是对国家机关保护即公立救济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是我国民事立法的新发展。

  《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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