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企业 通过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加以拯救
受疫情影响,一些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走向破产。民二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林文学表示,破产不一定意味着企业的“死亡”,也是对企业的挽救和保护。对于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加以拯救。
林文学介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个保障复工复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典型案例中,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法院就是充分利用了“执行转破产”的工作机制,将个案的执行转入破产程序,整体解决债务纠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适时转化为破产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个亿,维持企业产能近1个亿,最大限度地挽救了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林文学表示,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落实保市场主体的任务,《指导意见(二)》第三部分专门对涉疫情破产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突出了破产审判挽救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指导意见第17条提出,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挽救。
第二,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条件时,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要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与疫情直接相关,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将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推向破产。
第三,为防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失败,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均可以延长6个月。“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目前我们在全国已经批准设立了12个破产法庭,建成了破产审判信息网,最高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破产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林文学说。(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