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安县支行(下称“东安农发行”)骗取贷款,湖南东安县一家米业公司不仅搭建暗仓虚增粮食库存、伪造财报及收购合同,同时还对银行工作人员“照顾有加”。当东安农发行的客户经理说想换车时,28万元立刻奉上。
而酿成的苦果是,东安农发行4200万本应用于粮食收购的贷款被违规用于归还民间贷款和高利贷,近3000万元无法收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起受贿案的细节。受贿的客户经理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遭驳回后,又申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湖南高院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客户经理宋某某在申诉时称,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实行经办人、审核人、定审人三级责任人制度,不应由其一人承担责任。就追偿与追责相关问题,记者3月1日致电东安农发行,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将向领导转达”,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获得回复。
索贿28万元买宝马车
案卷材料显示,2012年,宋某某系东安农发行的工作人员,任东安农发行驻湖南省东安金源米业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9月,在金源米业公司向东安农发行申请和发放、支付贷款过程中,宋某某在履行客户经理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粮食库存量、粮食委托支付合同、粮食收购码单的真实性,致使该笔贷款共计4200万元被贷出后,未按照规定用于粮食收购,而是被金源米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某(已判刑)违规用于归还民间贷款和高利贷,造成东安农发行约2938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宋某某的具体受贿细节令人瞠目。2011年9月,宋某某直接向金源米业公司法人代表唐某某提出想换一辆车。唐某某为了能在贷款时得到宋某某的照顾,便安排公司出纳取款28万元现金送到了宋某某手中。宋某某收下钱后,当即就开车前往了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并用这28万元支付了宝马车购车款。
而另一边,米业公司的出纳将28万元交给宋某某后就回到了公司,并将取钱的小票交回,这张银行小票上被标注上了宋某某的姓名。
唐某某在农发行的贷款流向表证明,其从东安农发行贷款出来的4200万元此后相继转入他或与他有借贷关系的债权人的账户内,这笔购粮款主要被用于归还民间借款,并未用于粮食收购。
而相关证人证言还显示,听闻“宋某某及其母亲多次向唐某某要钱。每次贷款批下来后,唐某某都要到宋某某的母亲那里去表示下,贷款才能到他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