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属隐私不得随意公开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手机号码系公民在通信活动中的身份识别数字代码。同时,在“手机实名制”政策下,手机号码与公民的特定自然人身份相关联,被大量使用于银行卡办理、网络授信等信用活动。一般而言,手机号码虽在机主特定使用范围内具有公开性,但并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隐私权保护。
法院认为,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以避免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新丽公司作为专业影视公司,应熟知影视出品行业的相关风险防控内容。然而,本案中,新丽公司未经核实且未经张某本人允许,通过涉案电视剧将张某手机号码向公众披露。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该种未经允许公开披露张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势必会侵扰张某的私人生活。即便新丽公司对此不存在主观恶意,其放任行为至少表现出一定的主观过失。据此,法院认为,新丽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涉案电视剧中披露张某手机号码,构成对张某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关于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项,张某当庭撤回,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案情后确定为3万元。关于合理开支一项,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判令支付律师费5000元。
对于网络播放平台爱奇艺有无过错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爱奇艺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对相关剧集进行排查并确认涉案画面已被删除,履行了相关义务。爱奇艺公司对于爱奇艺网站播放的具体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不具有事先审核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张某要求爱奇艺公司与新丽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