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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快到年底了,这些税收政策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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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5日电(熊家丽) 距离2018年结束还有不到一个月,12月底前有哪些税改政策需要注意,明年又有哪些新规要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时近年底,这些规定要注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

  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通知》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据了解,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系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3个:工业企业为50万元,商业企业为80万元,服务企业为500万元。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标准提高到500万元以后,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税制更加简洁、公平。更多小微企业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也可自愿选择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红利。

  资料图 中新经纬 常涛摄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可继续使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显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透露,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升级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7月23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指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样式 截图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公告》中明确,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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