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今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1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存在7项违法违规行为:
(一)投资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
(二)为客户缴交土地出让金提供理财资金融资;
(三)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接受回购承诺;
(四)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使用误导性语言;
(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六)理财产品相互交易,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
(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罚款55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
(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六)《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