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用法治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
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得到风声后逃跑,导致缺少被告人,使得案件只能就此搁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过去对外逃贪官,即使司法机关掌握了充分事实、确凿证据,但因为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仍无法从法律上判决其有罪。
过去,因贪官外逃而被迫中止司法程序的例子并不少。例如百名“红通”落网第一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2001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期间潜逃出境,导致案件查办被迫中止。直到2015年4月戴学民被抓回国后,法院才得以对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度使跨境追逃追赃工作面临困难。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针对外逃贪官设计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必须以贪官的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这给申请国际协助追逃贪官、追缴赃款带来极大不便。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这只解决了‘物’的问题,而此次刑诉法修改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则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解决了‘人’的问题。”在虞浔看来,缺席审判制度写入刑诉法,不仅织密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更是以法治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