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同事一个个被‘揪出来’,我非常焦虑……逃避终究不是办法,与其担惊受怕,还不如主动投案。”前不久,浙江省象山县公路管理段东陈站站长林某来到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
林某的举动催生了“多米诺效应”,此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县公路管理段党总支书记钱某、工程管理科科长翁某等6人相继到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从全国范围来看,从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到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代全,再到新近回国投案的海南省教育厅原副巡视员袁陵南,一系列“投案自首”的连锁反应释放出越来越强烈的信号——在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强化的当下,对于已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而言,丢掉侥幸、迷途知返才是唯一正道。
“早点投案才能早点解脱”——
高压态势持续强化 “自首效应”不断放大
8月23日,江苏省纪委监委发布了无锡市梁溪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陈红升自动投案的消息。一周之内,无锡市又相继有两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从处级领导干部到企业一把手再到基层干部,无锡这三人所涉案件虽毫无关联,但促使他们投案自首的原因却是相同的。
“前几天看到陈红升主动投案的报道后,对我触动很大。”正如无锡惠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苏挥所言,“我的问题是逃避不了的,要把握机会,早点投案才能早点解脱!”4天后的8月27日,苏挥到惠山区纪委监委主动投案。
无锡的事例并非个案。党的十九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冷静清醒和坚韧执着,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系列动真碰硬的举措彰显了我们党“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坚定决心,让许多仍怀揣避罪幻想的违纪违法干部逐渐认清形势,回到相信组织、主动交代的正确道路上来。
把握住机会的还有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今年6月,安徽省滁州市纪委监委接到对史成龙的举报,并对问题线索展开初核。调查组逐步接近违纪事实,让史成龙惶惶不可终日、寝食难安。7月,他在手机上看到艾文礼主动投案的新闻,内心受到强烈冲击。而半个月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铁的投案自首,“彻底成了压倒我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我想我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
除了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实际行动打虎拍蝇,彻底打消违纪违法人员的侥幸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通过多种形式向违纪违法人员“喊话”,进一步强化震慑氛围。
6月2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出《关于限期主动说清问题的通告》,敦促在惠民惠农领域,尤其是扶贫领域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在8月15日前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说清问题,同时鼓励群众检举反映有关问题线索。
与此同时,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通告,并结合宣讲会、公开栏、坝坝会等形式督促有关党员干部主动说清问题。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四川省共有24971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清问题,上交违纪资金7363万余元。
6个一起主动投案的监察对象——
监督触角不断延伸 堵住孤注一掷的“后门”
今年3月颁布施行的监察法,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随着监督触角的不断延伸,贪腐的“漏网之鱼”越来越少。
监察法颁布不久,江西省修水县纪委监委就收到一封反映该县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与用电公司职工合伙贪污公司电费款的举报信。
4月2日,当核查组正准备去该公司了解情况时,该公司党支部书记黄卫东、经理周雄军、工会主席兼南崖电站站长王名胜等6人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监察法出台后,我特别关注了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周雄军坦陈,“这两天思想负担特别重,感觉自己的行为要败露了,知道纸包不住火,思前想后,说服大家一起来向组织坦白……”
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逐步收紧反腐败的天罗地网,持续挤压违纪违法人员的侥幸空间。而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更成为各地纪委监委的履职利器。
2017年底,当听闻滁州市纪委正在调查自己时,71岁的南谯区乌衣镇党委原副书记朱龙余决定一跑了之。为迫使朱龙余早日投案,调查组一方面对朱龙余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时由公安机关对朱龙余实施网上追逃;另一方面,对朱龙余及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进行冻结和查封,防止朱龙余及其家人处理涉案款物。
重重压力之下,今年7月7日,朱龙余主动到当地纪委监委投案。“正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监察措施实用性、操作性很强,办案人员通过适当运用监察措施,使被调查人认识到除了主动投案别无他路。”滁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
此外,从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到探索“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再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还通过不断转型升级监督方式方法,堵住违纪违法人员孤注一掷的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