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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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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昆山警方检方昨通报“8·27砍人案”调查结果,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昨天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于海明的反击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昨天昆山警方给出了解释,同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权威解读。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於苏云

  细节再现

  死者醉驾,同行男子参与殴打被拘十日

  昆山警方通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7秒反击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经法医鉴定,刘海龙身中5刀。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防其喊人报复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同伴说

  于海明同事:

  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当时,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离现场十几米的地方等红灯,他目睹了整个过程。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人(刘海龙)冲过来就打,“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刘海龙同伴:

  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宝马车上的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后来看到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于海明)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行为定性

  为何属正当防卫,警方通报详释主要理由

  于海明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通报中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属正当防卫。

  警方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回应网传

  刘海龙与“天安社”无关,未发现其涉黑

  除了案件定性,该案相关的很多问题,警方也都一一做了回应: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撤销立案,立即释放!

  于海明哽咽,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昨天,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昨天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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