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冯松龄)“相寓好房,押零付一”“无需押金即可入住”正值暑期,房屋租赁中介热推的“信用免押金”的租房模式,让信用好的人实现了“信用变现”,减轻了负担,对北京的租客而言极具吸引力。
而近日,北京消费者李红发现,我爱我家中介热情推荐的相寓信用租房竟是笔贷款业务,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险些“被贷款”。记者随后调查发现,当前这种火爆的短期模式背后隐藏着诸多猫腻:以信用租房为诱饵,让租客一不小心“被网贷”。
说好的信用租房竟成了分期贷?
毕业季来临,“为大学生减轻租房负担”的信用租房市场异常火爆。
7月17日,李红来到我爱我家月坛旗舰店办理租房业务。经该店租赁部王经理介绍,只要支付宝“芝麻信用”值达700以上,即可享受我爱我家主推的“相寓信用租房”项目“押零付一”,“按月缴纳房租,十分方便。”在王经理的推介下,李红签订了租赁合同。随后,一个自称南京邦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来电称,要李红提供一张本人储蓄卡信息并“授权存管”到该公司,工作人员再三表示储蓄卡只用于确定租客信息,无风险。挂掉电话后,在李红的再三追问下,王经理表示:“这其实是一笔贷款,实际上是租客一次性贷款,分期还款的行为。”
说好的押零付一,实际却成了贷款?记者随后调查发现,类似这种以“贷”租房模式的中介不只我爱我家,还包括链家推出的“自如白条”和58同城推出的“58月付”等产品。据王经理透露,我爱我家“相寓”推出的“押零付一”业务实际上是由消费者以绑定本人名下储蓄卡做担保的形式,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公司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该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公司将租户需缴纳的租金总额,一次性转账至我爱我家,消费者按月缴纳房屋租金及5.8%的“服务费”予该金融公司。
“信用租房的初衷是为一些资金短缺的租客群提供帮助,但确实会给租赁平台带来风险。”我爱我家“相寓”副总经理张多表示,虽然这是一笔贷款,但我爱我家“相寓”将租房和贷款两种合同做了区分,租房合同上绝对不会出现贷款信息。而消费者选择信用租房后,还需与房司令签署另一份贷款合同。“这是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理应充分知情。”张多表示。
授信资金托管500万 网友担心存风险
那么,消费者是否如上述所说“充分知情”呢?记者以租客的身份多次致电我爱我家询问信用租房是否会被贷款时,工作人员均表示:只要信用积分就能办理,但需要签订一年的合同,不需要贷款。
李红还告诉记者,签署第二份合同过程时,在“信用租房-我的账单”里的 “开通存管账户”页面竟需授权高达500万元的资金托管额度,对此李红需要输入银行卡号、设置存管交易密码、确认存管交易密码等三项信息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李红随即拨打客服电话咨询,但被告知“这是国家统一规定”,李红要求对方出具是哪条规定,被拒。最终,李女士拒绝了该项业务。
房司令工作人员7月31日对记者表示,这“500万”是房司令为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所设置的对我爱我家的最高打款信额。“每个贷款人都需授权,消费者财产安全不会因此受影响。”既然与消费者无关,为何需要自己确认授权并且还得输入账号密码?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得到对方正面回应。
一组来自“相寓”市场研究部统计显示,当前租赁市场,有42.2%的租客担心个人隐私泄漏放弃选择租房分期产品,认为申请办理和后续操作麻烦而放弃的占31%。统计还称,当前信用租房业务中发生消费者中间退租的情况后,如何判定责任方并承担违约金缺乏统一标准。
由此,这种信用租房实为贷款的模式也成为许多与李红有着同样遭遇的网友的槽点:“全款被中介套现,借贷平台赚取的利润则被中介和借贷平台瓜分,风险却留给了租户。”“推介过程,不告知具体模式以及存在隐患,厚厚一沓子贷款合同,也没人能看懂。不知情的情况下贷了款,一旦支付不及时会进退两难。”
租房不炒是底线 越界创新要不得
那么,这种租赁模式是否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消费者又如何规避风险?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勇认为,相寓租房以解决租赁人资金周转为噱头,实则绑定消费者名下储蓄卡做担保。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可能办理资金托管相关手续,被强行网贷,存在风险。
“房司令为获得所谓的托管业务,隐瞒真实情况,以欺诈手段引诱消费者完成网贷的程序,将消费者从租赁人变为了实际的借款人,从而以近似合法的手段获得了最高限额为500万的托管额度,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罗勇认为,此种行为明显存在欺诈的意图,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涉嫌违反国家金融借贷的相关规定。
“不到5000元的租金,却需要500万元授权存管金额显然缺乏合理性。”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认为,从产品来讲,信用租房就是以消费者的芝麻信用值来作为信用担保,不再需要其他担保环节。
“这种创新要不得。”中国银行金融部副总经理刘小宇也表示,这种越界的创新不仅多产品嵌套,不向消费者介绍清楚,而且国家也没有资金存管具体额度的相关规定。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出现转高利贷,再追索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租客作为消费者在接受租房服务时候,有权对租房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则终止借贷协议,消费者有权停止向房租分期平台还款,这样约定可以有效避免租赁合同解除时仍需还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