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才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陈才杰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才杰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曾经踌躇满志、意气风发的劲头,早已褪尽。审判台上的他,面颊瘦削、神情黯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陈才杰利用担任台州市路桥区代区长、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提前获取有关项目土地收购补偿款及获取项目土地使用权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66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才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陈才杰受贿案
这一天,陈才杰44岁,他在悔过书中写道:
“这正是自己干事业的黄金时期,可以好好为党和人民作点贡献,可由于自己的过错,反而给组织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进程中,陈才杰案是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的首例留置案。陈才杰则是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浙江省查处的首名省管干部。
“说心里话,一方面我想干事,一方面也挺想赚钱”
理想丧失 法纪底线失守
2015年7月7日,陈才杰担任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祝贺“进步”的人里,自然少不了老友王某。10多年前,还在团市委工作的陈才杰,就与商人王某结识。随着了解的深入,眼中这位“温文儒雅、很讲义气”的投缘人,成了他无话不谈的好友。每周,两人总有两到三次一同喝茶聊天。关系近了、感情深了,陈才杰自然而然也对王某的企业生出了几分特别的留意,王某也对陈才杰的生活表露出“亲兄弟”般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