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还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经济日报特邀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作系列解读评析。欢迎读者关注并参与讨论。
个税改革势在必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税收可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个人所得税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税,在现代社会中,其功能受到高度重视。所谓直接税,属于其税收负担不可以或很难转嫁,谁交了就是谁承担的税种。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的这一特征尤其明显。比如,近年“营改增”改革中,宣传上给出的基本概念是减轻企业负担,但企业在增值税税率降低以后,在实际市场竞争中,他们还要比拼能否更多地把这个税负转到最终消费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则没有这样的问题,税对谁征,税负就由谁负担。
由此可知,个税这样的直接税,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作用的同时,还更多地具有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防抑“两极分化”等再分配功能。我国改革开放已经40年,居民收入水平在不断上升,但收入差距也明显扩大,这就会积累某些矛盾,因而客观上迫切需要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更好、更有效地充当再分配手段,以促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个税在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也显现出来。具体来说,一是这种将个人所得分为正面列举11个征税项目、适用不同计税办法的分类计征税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来涵盖各种收入方式,并容易为避税留下漏洞;二是税率结构复杂,最有调节力度的是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薪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对金融资产收入等非劳动性收入却无超额累进调节机制,这与“应对勤劳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勤劳所得课以重税”的原则相悖;三是基本减除费用(即“起征点”)没有随物价变化的指数化调整机制,久受诟病;四是没有对于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支出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支出等)作专项扣除,影响了税负与家庭实际负担能力的适应性;五是征管模式和体系不健全,除对工薪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征管效率最高之外,其他方面总体落后于时代发展客观要求和税收征管国际经验。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
专项扣除使个税负担合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这建立在已有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继续执行基础之上,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制度建设上的重大进步。
试想一下个税实际负担的具体情境:假设有两位收入水平相同的社会成员,都是月平均收入8000元(即年收入96000元),其中一位是单身人士,家庭支出项目较少,另一位却是“上有老,下有小”,一份工资收入要赡养四五口人,孩子上大学要交学费,生了大病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那么,有无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扣除,实际负担情况可能会大相径庭。有了这两项专项扣除,可减少家庭的一部分生活支出压力。这种制度设计,是通过形成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扣除处理,使个税的实际负担可以更为合理化。
再比如,在百姓特别关心的住房领域。在达到一定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一般居民家庭会选择购买商品住宅;如果还达不到买商品房的收入水平,也必然要租房以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有无对住房按揭贷款“月供”部分利息支出的个税专项扣除或者对于住房租金支出部分的专项扣除,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会有十分明显的差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种专项扣除,显然有利于在使百姓“住有所居”方面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特别是增加中低收入纳税人在满足住房基本需求层面的获得感。
未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会继续提高,有“二孩”的家庭将增多。综合来看,通过个税更好地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对综合收入部分实行再分配调节的同时,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更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数量、家庭合计赡养人口数等因素,设计规范必要的一些专项扣除,以使个税负担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