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本次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直言,购房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个税,能够有效降低相关群体的购房成本。
不过,冯俏彬认为,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框架,配套尚不成熟,在届时的细则中,一定会分清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的区别。
至于具体征管方式,刘剑文透露说需要税务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条例,这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草案》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次专项扣除是有机结合不同的群体、不同家庭的需求,也是对人民利益的最大的保护。减轻负担,让大家得到更多的实惠”。
焦点三
富人能否不再不当避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同时,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对于首次提出增加反避税条款的背景,冯俏彬说,主要为了针对高收入、多重收入来源人群的避税问题。
不过,冯俏彬也提出,不能够把正常的税务筹划都当作避税或者偷逃税。
对此,施正文也对记者说,现在的避税行为是比较严重的,“我觉得这次反避税治理体系,有利于打击避税行为”。
“首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采取代扣代缴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没有唯一的自然人纳税代码,没有自然人数据库,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准确定位纳税人,不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也无法实现共享;其次,财产登记制度缺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财产变动情况,无法及时实施征管;第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增加了征管漏洞;第四,第三方协税制度不健全,证券、银行、期货、保险、工商、房地产交易机构等没有法定报告义务,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及时有效的产权变动信息以支撑税务审核。”在北京从事税法业务的律师曲涛对记者说,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目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有着迫切的需求。
对于目前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形式,曲涛说,主要有改换国籍获取税收优惠、滥用文件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以及选择所得类型和税阶避税等。
虽然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层面存在不足,但我国近年来也积极参与国际间涉税信息情报交换与共享,为反避税立法奠定了良好的信息基础。
2015年12月17日,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根据该协议,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特定的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2018年9月将再增加40个国家和地区。
“该协议的签署将改变过去依申请提起情报交换的冗长程序,变为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这无疑将为我国税务机关打击个人跨境逃避税提供极大的便利。”曲涛说。
焦点四
个税改革能否一步到位
任何改革都难一蹴而就,个税改革亦是如此。
个税综合与分类的改革,已经提出有十余年。在冯俏彬看来,个税改革肯定要一步一步往前走,不能指望速成。
“比如,比较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所有的收入与支出,用收入减去支出剩下的余额即个人所得税税基。但以此方式征税涉及收入、支出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与统计,而目前根据我国现状,还需要逐步推进。”冯俏彬直言,从当前现状来看,我国综合税还没有全面铺开的能力,“但个税改革的方向要从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型,即不管什么形式的收入都应统一计算进行缴税,此次《草案》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分类税趋于平衡”。
“我个人认为这一次个人所得税修改力度很大,步伐很大,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还需要不断完善。大家关注的夫妻合并纳税问题,关于费用扣除标准要不要随着物价、汇率变动来考量,即弹性税率问题等在此次税改中没有涉及。”刘剑文说,另外,在某种意义上,目前个人所得税与税收法定原则还有些距离,“我认为,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还不是很强,主要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一些税法的解释进行实施。本着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大量的行政法来保证,并且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要越来越细,越来越有操作性”。
此外,刘剑文还提到要考虑工薪所得边际税率的问题,纳税需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和人们心理预期。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开支、家庭等涉税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不同机构之间,信息处于分散、隔离状态。施正文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亟待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提供、集中、联网、共享机制,以强化征管能力,确保新税制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