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个税法修改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这是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向建立现代个税制度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此次个税法修改是一次重大的突破,解决了过去很多年一直想解决却没有解决的问题。同时,本次税改重点体现对人权、对人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在化解社会主要矛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个人所得税法也更加朝着公平方向发展
□ 本报记者 赵丽
□ 本报实习生 陈杭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草案》除对社会热议的起征点进行调整外,还拟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并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内容。
这些改革措施有什么意义,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
焦点一
为什么要进行综合征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1966亿元,占全部税收比重超过8%。个税不仅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工具,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改革,是1980年以来对个税法的第七次重要修正。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个税法修改采取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系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时隔5年,本次个税法修改终于启动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立法任务,改变了以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这是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向建立现代个税制度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在持相似观点的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看来,此次《草案》受到关注,社会认为个人所得税将有重大变化,准确来说,“实际是个人所得税模式上的重大变化。以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也叫做分类所得税,那么未来改革的方向就是综合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冯俏彬对记者说,综合征税分为小综合和大综合。所谓小综合,就是对现在有关部门能够掌握、能管起来的收入,先行纳入到统一增收的范围,“没有掌握或者说需要管理和信息水平比较复杂的、现在条件还不成熟的,往后放一放”。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也认为,个税改革实行一个理念叫追求公平,对不同群体收入扣税方案不同,收入高的人要多征税,收入少的人少征税。
“以前个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根据收入类型不同进行扣除。有的人收入比较单一,要么是工薪所得,要么是劳务所得;有的人既有工薪所得,也有劳务、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于收入多方面的人来说,因为每个都有扣除,显然多项收入的人比单项收入的人在税方面的优惠多一些,就可能出现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多交税的情况。综合所得税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刘剑文说,举个简单的例子,王某只有工薪所得,张某既有工薪所得也有劳务所得。王某的工薪所得是每月3600元,他就要交税。而张某的收入是每月4300元,其中工薪所得3500元,劳务所得800元,这两项都没有达到指标,所以不用交税,这样就有失公平。
“此次个税修改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次革命,解决了过去很多年一直想解决却没有解决的问题。同时,本次税改重点体现对人权、对人民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在化解社会主要矛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个人所得税法也更加朝着公平方向发展。”刘剑文说。
焦点二
个税调节功能是否能被放大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是此次《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
在提到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时,刘剑文说,5000元基本满足了社会的期待,但这一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反映进行调整。“根据《草案》,用个人所得税法来调节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效果更加明显,表现对中低收入税负其实在不同程度的下降,高收入群体税负增加”。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一个综合工程。最大的就是从以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换,已经走出了难能可贵的第一步,但是确实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讨论。至于起征点提高后会带来哪些变化,我觉得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冯俏彬向记者分析说,从综合征税来说,“起征点到底是提高了还是没有变,这个还得具体分析。因为可能落在不同的人头上,有工资方面的收入就是一个减税的效果。再一个,比如说有一个不同来源收入的,就要具体分析了”。
此外,不少舆论认为,在此次个税改革中,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将被放大。
对此,冯俏彬和刘剑文表示了认同。
“肯定是放大,效果比较明显,低收入人群减负力度大一些,高收入人群税负增加。”刘剑文称,此次税改将一般扣除和专项扣除相结合,比如增加教育、大病医疗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利息扣除和租金扣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尊重。
个税抵扣一直被业内视作为纳税人减轻缴税负担的主要途径之一。而本次《草案》更是首次设立了“专项扣除”的内容,丰富了抵扣类别。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
对于《草案》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冯俏彬介绍说,我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实行标准扣除的方法,“这些扣除,不管是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还是保险支出,实际上在凭证方面都是可查的。比如你交的学费、你发生的医疗费用,另外还有买保险的支出,都是可以核实的。之所以能够允许做这种专项扣除,还是相应考虑到了我们管理上比较成熟,信息可靠程度相对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