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9时,“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于当天17时20分结束。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澎湃新闻在庭审现场获悉,该案被告莫焕晶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称:“如果法院能对我减刑,我会在监狱内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维持原判,我将全身器官捐赠给有需要的人。”
今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后莫焕晶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保姆莫焕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当时不在家。当天,警方调查明确火灾为放火案,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5月17日下午的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莫焕晶及其辩护律师、检察机关人员进行了两轮辩论。检辩双方就莫焕晶的放火罪是否成立自首、物业消防问题是否系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对莫焕晶适用死刑是否适当等焦点展开辩论。
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表示:
1、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莫焕晶平时与雇主关系甚好;莫焕晶虽有盗窃行为,但未被雇主发现,案发时燃烧的是客厅一角,贵重物品不在客厅,点火目的不是为了销毁盗窃证据;莫焕晶选择将近凌晨5点钟点火,是因为知道女主人每天5点左右起床。
2、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在现场发现两个水桶,与莫焕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内容一致;莫焕晶供述救火时摔倒撞头,与其入所体检情况吻合;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莫焕晶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莫焕晶下楼后没有停止救援行为,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3、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本案中,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着火后的救援行为影响量刑。
4、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
5、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检察员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2、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3、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4、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综上,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在庭审现场发现,在做最后陈述时,莫焕晶手里拿了一张纸,但她在陈述过程中并未看纸上的内容。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并称不求受害者家人原谅,但恳请接受她的道歉。她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如果可以重来绝对不会做这个事情。“如果维持原判,我将全身器官捐赠给有需要的人。可能这会让家里的老人更加伤心,但最后我只能对爸妈说一句,女儿不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