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代表委员议国是)
——代表委员审议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
对我国现行宪法作部分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形成过程中充分发扬了民主,集中了各方面智慧,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
3月7日,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审议、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代表委员认为,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为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作为指导思想。代表委员认为,这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赖于思想上的团结统一,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行动指南。指导思想如同氧气,须臾不可缺少。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以党内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对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杨先农代表说。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北京大学校长林建华代表说,法治建设从来都是随着社会和时代进步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进步的。这次宪法修改把我们党和人民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的创新成果体现出来,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及时转化为宪法规定,可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宪法修正案草案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代表委员认为,这些重大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论断,这是历史事实和现实写照,将其充实进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与宪法对我国国体的规定内在统一起来,是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体现。”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委员说,宪法有必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党的领导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很有必要,有利于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张宏志委员说,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上作出制度安排。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代表说:“宪法修正案草案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补齐了监督体系的短板,对于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他说,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