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火灾中烟气对人体有何危害?
伍和员:火灾中的危害,烟大于火,基本上产生对人体危害的都是烟。现在的高层民用建筑装修比较豪华,用了很多高分子的材料,据了解,在火场里面,被烟雾致死的人要多于被明火烧死的人。美国曾经进行过统计,被烟雾熏致死达到72.5%,而被明火烧死的仅占24.4%。现在,英国和美国在火灾中被烟雾熏窒息死亡的人占所有火灾死亡人数的50%和80%,日本有一个消防科教片叫《烟的恐怖》,讲到燃烧烟雾在屋子里面蔓延,一氧化碳浓度在6分钟至8分钟将会达到4%,而一氧化碳致人死亡的浓度是1%。此外,燃烧的烟雾中有很多是二氧化碳,平时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占有0.03%至0.04%,但是燃烧的情况下二氧化碳浓度急剧增加,当达到2%时,人的呼吸就非常困难;当达到6%至7%的时候,人就有死亡的危险。因此全世界在宣传消防的时候,都说到,如果在火场中六七分钟不能撤离出来,就有死亡的危险。
辩护人:指挥员的职责是什么?是否需要把110、120、119接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然后进行现场指挥?
伍和员:负责指挥已经到场的消防力量实施扑救。指挥员不一定会了解到报警的具体细节。现在有些地方的智慧消防在建设当中,但是还没有普遍使用。指挥员在很短暂的时间内,不会去在意、了解这些多方面的信息,他的职责是根据失火单位、火势如何、救援力量来组织指挥。
罪名刑责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在辩论环节,公诉人说,“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莫焕晶对如何控制火势事先未采取任何准备措施,即便对本案严重后果持过失心态,依法也应当构成放火罪并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莫焕晶点火的行为是故意的,但造成火灾是过失的,是其不想也不愿意看到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更是其极其反对的。”辩护人认为,对莫焕晶主观故意的判断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在案证据,莫焕晶点火是故意的,但对于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她既不希望,也未放任,案发后,被告人莫焕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拨打119明确告知起火地点和有人员被困的情况,且采取找水桶灭火、用榔头敲窗救人、向保安和其他人求助等方式积极救助朱小贞家人,体现了她对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是持反对态度的。
被害人代理律师则认为,“莫焕晶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预谋放火且作案时思维清晰、精神正常,且偷盗、撒谎成性,人品低劣,归案后的供述避重就轻,所提放火动机等辩解不足采信,庭审中无悔罪表现,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物业、消防的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假如没有物业、消防的灭火救援,后果将更严重,请求法院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查明火灾的完整过程。”
公诉人强调,“莫焕晶在居民楼内点燃书本、引燃窗帘,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此莫焕晶主观上能充分认识并预见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并应当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我们第一次会见莫焕晶时,她提出,不管我是委托律师还是法援律师,希望帮她还原两个事实真相,一个是她从来没有想过要给林先生家造成人员伤亡,另一个是她没有逃离现场。现在真相已基本还原,被告人只是为了博取感激从而再次开口借钱,其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辩护人说。
审判长据此归纳了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主要围绕莫焕晶放火的真实动机及罪名;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莫焕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能否据此减轻其罪责等问题,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50分,莫焕晶最后陈述说,“我没有想故意伤害他们,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我对不起他们,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很愧疚,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决。也劝告大家引以为戒,赌博害人不浅,千万不要赌博。”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择期公开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图片由杭州市中院提供)
本报杭州2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