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诊断为“无受孕能力”,错过“黄金生育期”,十多年后却罹患宫外孕——
“无孕人”追问:我的损失谁负责?
史有兴
医生对患者病情作出的诊断,病人往往坚信不疑。然而,如果医生在诊疗时轻率随意下结论,可能会使患者心里仅存的一点希望破灭,以致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患者病情发展,又主要取决于患者自身健康的因素。由此,之后患者病况究竟是由患者的自身原因还是因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患者与医方往往各执己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难以调和。
湖北省荆门市的一名女子因被医生诊断为“无孕人”,错过了“黄金生育期”,家庭也因此破裂。十多年后,女子再婚却“意外”怀孕。因确信自己不会有孩子,她没有及时去医院检查,导致宫外孕情况危急不得不进行手术,并最终成为真正的“无孕人”。女子以医生诊断存在过错等为由,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医院则以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名被医生诊断为“无孕人”,错过“黄金生育期”致无嗣的女子能否获得赔偿?湖北省荆门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
被诊断“无孕人”
错过“黄金生育期”
郭爱娣,是湖北省钟祥市郊区的一名农家女,在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1999年2月,她与邻村的小伙子登记结婚。婚后,养育孩子就成了夫妻二人最重要的事情,而这也是双方父母最大的企盼。
然而,婚后一段时间,郭爱娣不但没有任何受孕的迹象,而且常常感到右腹部不适,她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湖北省钟祥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育婴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当时住院治疗,行右侧输卵管和卵巢囊肿肿瘤等附件切除术及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手术。
术后一周,郭爱娣痊愈出院。原以为没有多大的事,郭爱娣还为自己这么快就康复感到十分庆幸。没想到,出院诊断结果给了郭爱娣当头一棒。白纸黑字的出院诊断结果清清楚楚地载明: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
在农村,传宗接代比什么都重要。现在,郭爱娣却被医院诊断为再无受孕能力。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就成了“无孕人”,郭爱娣几近崩溃。而更让她心寒的是,被诊断“无孕人”后,夫妻间渐渐产生了隔阂,两人原本性格也不太合,后来关系越来越紧张,最终感情完全破裂。2000年3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一年的时间。
因被诊断为没有生育能力,离婚后,郭爱娣一度感到很自卑,一直独自孤苦地生活着。直到2014年5月,在朋友的撮合下,她才再次结婚。因医院的诊断让郭爱娣确信自己就是一个“无孕人”,所以再婚后她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
2015年初,郭爱娣突感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想到自己的例假也有一个多月没来,她也想过是不是怀孕了?可是,这一念想随之又被自己彻底否定了: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怎么可能会怀孕!于是,郭爱娣并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更谈不上到医院检查了。
可是,让郭爱娣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3月1日晚,郭爱娣吃过晚饭后,突感下腹剧痛,面色苍白,而且伴有下身出血,被立即送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异位妊娠,即宫外孕。因情况危急,郭爱娣住院治疗,只得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及盆腔粘连松懈术,住院9日出院。这次,出院诊断为:1.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2.慢性盆腔炎。人民医院同时告知她已没有受孕能力了,如果要生育需辅助人工生育技术的事实。
讨要赔偿起纷争
矛盾难解上法庭
前后两次手术,两侧输卵管先后被切除,郭爱娣成了真正的“无孕人”。第一次手术后,育婴医院诊断自己没有受孕能力,可后来为何能怀孕呢?一定是当年医生对自己误诊了!育婴医院对自己病情下的结论,不但毁了自己的婚姻,还让自己错过“黄金生育期”,更严重的是,因为确信没有生育能力,致使她对这次宫外孕不知情,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最终使自己成了真正的“无孕人”。每每想到这里,郭爱娣心里十分痛楚,对育婴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感到怒不可遏。她认为育婴医院应该对自己遭受到侵害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育婴医院要求赔偿。可是,医院则以诊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为由,表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院方的态度让郭爱娣十分气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2015年6月,郭爱娣委托律师,将育婴医院诉至法院。原告郭爱娣诉称:1999年4月4日,本人因身体不适到育婴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手术治疗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1.畸胎瘤+右侧附件切除术;2.无受孕能力。本人因“无受孕能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2014年5月,本人再婚组成家庭。因育婴医院诊断本人无受孕能力,本人便没有采取相应避孕措施,也未做生殖、生育检查。2015年3月1日,本人因腹痛到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宫外孕,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切除术,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证明了育婴医院1999年对本人作出的“无受孕能力”诊断属于误诊。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婚姻破裂,长达14年未婚,也使本人错过最佳生育时期。同时,因育婴医院的误诊,导致本人发生宫外孕,左侧输卵管被切除,使本人真正成为无受孕能力人,育婴医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生育权、健康权,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和精神创伤,故请求法院判令育婴医院赔偿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9项经济损失计46万余元。
育婴医院辩称:1999年,郭爱娣在本院住院治疗时,对郭爱娣诊疗过程及郭爱娣右侧输卵管切除符合医疗规范,诊断证明成立,且医疗诊断无受孕能力并不代表无生育能力;郭爱娣患慢性盆腔炎,存在导致宫外孕的可能,她2014年因宫外孕在人民医院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故郭爱娣的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关系;郭爱娣的伤残是因双侧输卵管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与本院没有因果关系,对其相关损失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钟祥市法院分别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