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幼女嫌疑人拒不认罪照样获刑
最高检发布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十大典型案(事)例
依法严厉打击幼儿园“虐童”犯罪、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办理校园欺凌案件、构建涉性侵人员执业限制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事)例。
幼儿园老师虐童获刑两年半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孙某在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
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法院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两名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
猥亵幼女被判无罪检方抗诉
【基本案情】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利用给被害人小花(化名,女,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抠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被告人田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实践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智力上存在较大差异,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各地和各部门在证据把握上也经常标准不一。
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