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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创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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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创新之举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蒋安杰刘子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今年4月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改革主张付诸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可以说在没有律师充分参与辩护的情况下,这两项改革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也难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顾永忠如是说。

  在顾永忠看来,《办法》突出地体现出三大亮点:创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务实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

 

  我国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辩护,这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如何解决?如果靠当事人自己委托律师辩护提高律师辩护率在当下我国现实条件下可以提升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要提高律师辩护率,

  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必须靠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主要限于五种对象。

  顾永忠对记者说,《办法》则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只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另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这样在审判阶段就可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

  顾永忠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创新将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主渠道的同时,还提出“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的意见。这种做法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是成熟制度。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下,进行此种尝试是有积极意义的。

  众所周知,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个人收入、律师资源还是从刑事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看,如果当下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全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熊选国副部长代表司法部提出这一重要改革措施时就清醒地表示“这需要一个过程,应该逐步推动”。那么,先从哪里开始?

  顾永忠介绍说,《办法》确定了先在审判阶段开展,这是非常务实的。从三个诉讼阶段的比较看,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更是如此。从律师发挥作用的条件和空间看,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条件最便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辩论,进行辩护的空间最广阔。再从办案机关与辩护律师的关系及相互配合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最早的办案机关是法院,双方合作关系最长,也比较成熟。这一切决定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先从审判阶段开始非常务实。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最大。

  顾永忠特别强调,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不只是要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解决律师辩护“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也就是要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办法》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而且还从细节上对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的制订和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极大地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向纵深发展,也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进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原标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是创新之举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10-12/83504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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