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婚”
“骗婚”不是法律概念
贪财而结婚不构成诈骗罪
红星新闻:法律意义上的骗婚指的是什么?“骗婚”有哪些法律构成要件?
张承凤:“骗婚”只是民间说法,法律领域不存在“骗婚”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清晰地对“骗婚”的概念做出界定。但法律上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这个案子中,不存在近亲结婚、重婚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从婚姻的构成要件上看,他们之间的婚姻应该说是有效的,从目前获知的信息看,至少二人在结婚的时候男方没有被胁迫或威胁,因此他们的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红星新闻:如果是图财而跟人结婚是否构成诈骗罪?
张承凤: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贪图钱财“傍大款”而去结婚的现象,我认为这也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伪造身份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但本案中女方并没有伪造身份。
关于财产
1000万赔偿额太高
如有胁迫,离婚协议可变更
红星新闻:女方在短暂40天的婚姻关系期间,从男方取得了大量的财产,从情理上很难被社会大众所理解,从法律上,这些财产的取得,应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属于男方的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配?
张承凤:婚后所得的财产叫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海南的房子、特斯拉汽车等财产的资金构成是什么样的,如果海南的房子是在婚内买的,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只存续了一个多月,按照常识性的认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创造的财富不会太高,就算是上市公司的市值增长,也不至于这么迅速地,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在短时间内膨胀,所以很有可能买房、买车的钱是用男方婚前所得的钱买的,那么这种财产是赠与性的。
但是从另一个法律层面上说,房、车是女方婚后所得的,那么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车子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也可以分一半。我赠与你的财产,是基于夫妻二人生活长久的预期,你要离婚了,我这个预期就没有实现、达成,那么我就有权利要求在分财产时考虑公平合理性。
翟某欣。图据网络
红星新闻:如果女方涉嫌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钱财,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该怎么处置?是否应当返还给男方亲属?
张承凤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综合考虑赠与行为的目的,二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本来男方对这些财产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就要按照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来。当然,离婚协议也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前提是在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后的一年以内,有证据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至于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是不是被欺诈、胁迫,这个还不好说,要看有没有相关证据。
这个案子,男方被女方胁迫签订离婚协议的可能性还是有,1000万的赔偿数额,任何一个法条都看不到有那么高的,就算男方有过错,像李阳家暴案,最后判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五万。她凭什么要求对方给予1000万元的精神赔偿,理由在哪,这里面可能就有问题,男方的家属可以提出这些质疑。她让男方赔钱,但男方现在都死了肯定赔偿不了。目前法律上对于离婚协议的撤销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就算离婚协议是属于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家属能否撤销离婚协议,这个目前是没有定论的,因为家属不是当事主体,合同的相对方只是夫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