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村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
首先被提出的问题是中国村委会能不能在荷兰法庭打官司。被告方主张,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条款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实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对此,原告律师表示,村委会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容置疑。
原告律师:被告并非善意取得佛像
另一个问题是,被告范奥弗里姆购买佛像的行为是否是善意取得。范奥弗里姆在听证会上反复强调,自己从香港购入佛像的时期,类似的文物交易十分普遍,没有人认为这样是不对的。原告律师对此进行了反驳,他称:“看上去被告想表达的意思是,在那个时期有很多塑像被盗,通过香港进行交易,大家都是这么做的,所以不应该认为他不是善意取得。然而,当你取得的时候,你应该询问它的出处,如果你不知道它的出处,而且了解到这是一件很有价值的文物,那么你应该知道没有出口许可的话,它应该是不允许买卖的。
【新闻观察】追索诉讼存在两大关键交锋点
正因为荷兰藏家范奥弗里姆没有出具能够证明他合法持有肉身像的任何证据,提起追索诉讼的福建村民在诉求中指出,范奥弗里姆购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行为绝非善意取得。此外,佛像内含肉身,此案究竟适用何种法律双方争执不下。法庭对于这两大关键争议点如何认定可能对追索诉讼的判决结果起到关键影响。
原告指出,身为专门从事亚洲艺术品交易的收藏者,被告范奥弗里姆本该询问和要求出具佛像可以出口和交易的相关文件,以核准所购佛像并非从中国非法出境。范奥弗里姆还曾明确表示佛像是通过香港市场购得,而购买行为发生时,香港艺术市场有这类佛像在进行非法交易,这是为人所知的事实。但被告方抗辩说,范奥弗里姆的职业是建筑师,不是“专业的亚洲艺术品交易商和收藏家”。
对此,专家表示,专业收藏家不等于职业收藏家,许多专业藏家另有职业。被告以建筑师为职业,同时也是专业收藏家,两种身份并不矛盾。针对活跃的专业收藏家,其购买藏品时是否为善意,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依据荷兰法律与本领域职业道德与行为守则,须满足更加严格的标准。综合本案交易行为发生地以及交易价格,有理由认定,范奥弗里姆购买佛像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
原告主张,章公祖师肉身是符合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依照荷兰《埋葬与火化法》,无人可拥有其所有权,而福建村民拥有其处分权。但被告答辩状援引佛像扫描结果称,肉身大部分内脏器官不复存在,不是完整躯体,因此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与火化法》不适用于包含有人类遗体或残骸的艺术品,此案应适用物权法。
专家指出,这尊佛像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其所含的肉身,肉身对村民的精神意义远超过组成佛像的材料,也就是覆盖物。即便章公祖师肉身不能被荷兰法庭认定为“尸体”,也至少构成“人体遗骸”。专家说,人体遗骸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非财产价值。对于原告的返还请求,也应从精神价值出发,以道义角度多考虑其合理性。
【新闻观察】国际公约存缺失佛像回家路漫漫
专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国际追索非常复杂,现有国际公约对打击文物贩运及流失文物返还上存在诸多缺失,“章公祖师”肉身像“回家”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了解,当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这个公约主要针对的是馆藏文物,而“章公祖师”肉身像不属于这一类。
第二个是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这个公约的签署国只有37个国家,荷兰虽然在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至今没有获得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对荷兰目前并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力。此外,中国与荷兰之间也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使得“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追索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以做参照。
据专家介绍,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诉讼,可以参考的另一个国际公约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这需要中国和荷兰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合作。在这一过程当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偷盗、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环节。如果“肉身坐佛”从中国盗出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的确认,并能找到责任人,中国就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将文物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