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应当就审计事宜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办法》称,对于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民政部门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在接到督查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督查结果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办法》表示,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督查工作不配合,或者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民政部门应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督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民政部门在督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指出,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开展审计督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欠缺、提供虚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合作关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6-21/82570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