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攻读北京电影学院在职艺术硕士研究生学位期间,因硕士论文被认定剽窃,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山东省济宁市编剧谢先生的论文答辩遭取消,谢先生于是将北京电影学院告上法庭。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北京电影学院作出的取消谢先生硕士学位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令撤销该决定。
学位被撤销 编剧起诉学校
谢先生起诉称, 2012年9月,他考入北京电影学院,攻读文学系在职艺术硕士研究生学位。入学以后,学校安排刘某担任其指导老师。但在三年的学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刘某忘记了自己亲自签署的《指导教师认定书》,对他的学业不闻不问,当他找刘某指导学业时,刘某以他不是自己的学生管理范围为由拒绝。谢先生于是向学校领导反映,刘某后举报谢先生创作的一部电视剧本抄袭。
2015年5月27日,谢先生正式步入答辩现场时,在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告知自己的答辩资格已经遭到取消。
谢先生称,学校在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以他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行为为由作出了取消他硕士学位的决定。他认为,北京电影学院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是完全错误的决定,请法院判决北京电影学院立即撤销其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决定。
学校称论文剽窃 取消合规
对于起诉,北京电影学院辩称,学校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决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谢先生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的考虑,在程序上完全合法。
经审查,谢先生学位论文第一章“剧作心理学”部分,从体例到文字、片例剽窃率超过了70%;在其论文第二章“人物心理学”、第三章“观众心理学”部分,主要剽窃自百度百科和相关的心理学专著,剽窃率高达90%;结语部分共300字,全部剽窃自《编剧心理学导论》。
北京电影学院认为,谢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教育部相关规定,因此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决定完全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学校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撤销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北京电影学院认定谢先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行为,对谢先生作出取消硕士学位决定。但北京电影学院在作出该决定前,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告知,也没有听取谢先生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电影学院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北京电影学院在取消谢先生的硕士学位决定中仅载明“根据《处理办法》和《授予细则》等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告知谢先生作出撤销学位所依据的具体规定,适用法律也存在不当之处。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北京电影学院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应予撤销。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6-02/82397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