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 要与旅客签书面合同
条例也专门分章节,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第44条提出,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日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如果违反该规定,条例提出,未向团队旅游者之外的社会公众开放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第47条指出如下几款: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東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条例也对旅游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李小娟说,考虑到实践中旅游者投诉内容也包含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事项有可能基于民事纠纷,三者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内容进行简化,使统一受理机构的处理时限和处理程序更加明晰。
条例第61条第二款提出,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旅游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旅游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完)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7/05-26/82348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