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公安厅受理37亿国家赔偿申请 专家热议如何保护合法产权
央广网北京5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袁诚家、谢艳敏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37.3亿元案又有新进展,5月19日,代理律师向媒体证实,辽宁省公安厅在5月18日发出了受理通知书。袁诚家、谢艳敏凭什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如此巨额的国家赔偿?有什么依据?
袁诚家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2014年1月24日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营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谢艳敏也获刑3年5个月。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2015年11月24日,辽宁高院终审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记者,袁诚家、谢艳敏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就是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营口中院还有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袁诚家的个人财产、投资款还有17家企业,不属于跟黑社会相关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返还资产也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
王殿学说,申请人已经收到了辽宁省公安厅发出的“辽公赔受字[2017]001号”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5月15日去辽宁省公安厅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5月18日辽宁省公安厅通知已经正式立案,5月19日我们拿到了正式立案的通知。”
辽宁高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诚家的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企业及企业账户资金、车辆及冻结资金、其他资金部分予以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判决还认为应返还袁诚家家人名下,以及非企业名下的财物返还入股银行股金,返还袁诚家2003年黑社会组织成立前已经拥有的2000万元资产等。
袁诚家夫妇凭什么提出37.3亿的国家赔偿申请,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雪峰说,包括四部分内容。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冻结5.3亿元现金,现已返还3亿多,未返还的有1.5亿;第二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非法处置的17家企业,及其于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26亿元;第三部分是袁诚家投资银行筹集款2.8亿元及其0.97亿元的收益;第四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阶段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袁诚家整个家庭的手表、金条、书画、工艺品、玉摆件、茅台酒等物品。
专家指出,公安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有明确被害人的财产,事实清楚,可以在审判以前归还被害人,另外容易腐败、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毒品、违禁物品可以在侦查阶段处理。其他财产必须等到法院判决生效才能处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与司法制度改革中心主任李奋飞认为,司法实践中甄别涉黑财产时应遵循四个原则:涉黑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应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疑黑从白的原则;在处置涉黑财产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原则;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原则。如果在处置涉黑财产时能够坚持法定原则、法定程序,尤其是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和救济机会,那么对于维护法院的形象都是大有帮助的。正常情况下公安不能直接处置,而且即使是法院也应该等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处置。
李奋飞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问题,其实面临的问题都差不多,有的企业涉案,结果办案机关查封账户时,把人家所有账户全部查封,涉案金额没有那么大,涉案的案情没有那么严重,办案非得要把企业整死、整垮?有的企业涉案被追诉,这个企业垮掉了,不光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其实也给社会带来隐患。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之后,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旭教授分析,公安机关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比例原则,尽量厘清合法与非法财产的界限,尽量减少对于当事人和被指控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生活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的彭新林教授建议,查封、扣押等措施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第三方专门管理涉案财产的机构,同时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措施的异议权。“无救济就无权利”,其实相比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无论是强制的程度还是强制产生的后果来看,都是远远大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异议。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可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已经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推进。
针对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法的《意见》要求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遵循责任自负原则。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指出,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企业;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个人违法的不能牵连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总之,不能牵连无关者,不能株连无辜者。
《意见》要求,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颜茂昆指出,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对这种行为依法宣告无罪,坚决防止造成冤错案件。
针对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最高检的《意见》突出了打击的重点。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指出,《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发生在国企国资改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商业贿赂、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坏市场公平营商环境,侵犯各类主体财产权的犯罪,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