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之后证据意识要提高
由于滑雪这项运动本身的高危险性,在滑雪过程中引发的伤害普遍较重,根据北京二中院的统计结果,起诉到法院的伤者中70%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残,除足部、腿部、臂部关节错位或骨折外,有的甚至造成了头部骨折、面部及齿冠严重受伤等。正因如此,滑雪场的安全条件对滑雪者来说至关重要。
滑雪是一项高速运动,事故的发生都在转瞬之间,现场无法复制,加之此项运动专业技术性又较强,使得侵权责任认定本身并非易事。再加上部分滑雪场监控设备设置不到位,部分案件甚至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即使侵权人未逃逸,双方也往往对谁应该对事故负责各执一词,常常会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难以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伤者要有效维权,法官提示说:“必须要增强证据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留证据。”
一是在第一时间拍下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或者进行现场录像,如果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调取滑雪场场地内已有的现场录像,并进行现场封存。其次,就是要保留事故过程中的各种票据,如滑雪场进场的门票、门诊治疗相关单据、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相应的票据是证明损失的关键。
此外,对于那些能够证明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例如,滑雪场场地状况及是否有安全提示、广播,是否划分了高级、中级、低级等不同档次的场地,是否根据滑雪者的技术水平不同分配场地;是否配备了滑雪专用服装及滑雪教练;场地中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巡视、疏导人员;发生事故后,雪场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等,对上述情况滑雪者都可以借助录音、录像进行取证。
但法官也同时提醒,作为滑雪者本身,更应该尽可能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严守滑雪的各项规则,避免危险发生。上场滑雪前,滑雪者一定要佩戴必要且适宜的护具,包括头盔、护甲、护膝、护腕等,而且在滑雪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最好选择白天天气晴朗的日子去滑雪,避开大风降雪及夜间等不安全时段,选择正规、设施较为完善的滑雪场,不要去缺乏安全措施的无证照滑雪场地,并根据自身的滑雪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同时,滑雪者也有必要学习一些急救常识,对受伤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发现他人受伤时应及时报告雪场工作人员或采取必要救助措施,以将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