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频发各方责任都不少
据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洋介绍,通过对近几年来因滑雪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综合分析,事故频发的原因其实来自滑雪者和雪场经营者两个方面。
从滑雪者的角度来看,在滑雪运动中受伤的人往往都是从事这项运动不超过一两年的“新手”。这些滑雪者自身技术水平有限、避险能力不足,可其中很多人却在没有适当练习或做准备活动的情况下,就直接开始滑雪。除了这些新手,还有一部分滑雪者,有了几年的滑雪经验后便盲目自信,在不具备相应技术的情况下进入中、高级雪道,以至于当突发情况发生时,根本没有能力及时躲避,落地时也无法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的意外伤害。即使是一些所谓的资深滑雪人士,也难免会对滑雪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或是缺少规则意识,追求刺激不佩戴护具,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违规滑雪,未遵循器具使用须知及提示等等,结果造成意外发生。
刘洋告诉记者,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滑雪损害赔偿纠纷中,北京市各知名滑雪场几乎都曾作为被告被诉,其中不少也曾被判担责,担责原因多为场所管理者、经营者防范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发生事故后救助不力等。
北京一中院此前曾通报这样一起案件。王先生与朋友相约到玉溪滑雪场滑夜场,正当王先生在中级道下滑时,突然被身后一名滑雪者撞倒,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后住院治疗半个月。可撞倒王先生的滑雪者却在肇事后就逃离了现场,王先生随即将玉溪滑雪场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夜间滑雪这样一项危险性较高的运动,滑雪场虽然设置有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了安全标识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配有巡逻人员进行疏导和巡视,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未做有效控制,安全保障存在疏漏。最终判决滑雪场担责40%。
滑雪场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并非个案。据记者了解,滑雪场的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很多方面,例如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缺陷,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等。同时,雪质本身也可能是造成危险的罪魁祸首,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都会直接影响滑雪者人身安全。此外,还有的滑雪场内警示和监管不到位,对滑雪者在雪道的选择、滑雪中的一些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能组织安全巡察人员进行巡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很多雪场都存在现场监控设备设置不到位的问题,在极易出现危险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监控设备,未能及时防范危险发生,也无法保证危险发生后的及时救助。这种情况还容易导致伤害情况后发生后,缺乏相关证据来明晰各方主体的责任。”刘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