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不一定总是雪场的错
2016年冬季,一个大雪纷飞的日子,来京旅游的李女士兴奋地邀上好友一起到滑雪场滑雪。这是李女士第一次滑雪,为了节省开支,她和朋友全都没有租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也没聘请专业教练。结果,刚滑了半个小时,李女士就与张某发生碰撞并摔倒在雪地上。滑雪场巡视人员与张某一起将李女士送到了滑雪场的医务室,发现李女士伤情较重后,又将其转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据了解,事发当时,李女士身着在雪场内非常不显眼的白色羽绒服,站在雪场初级雪道中间偏西的地方,停留了比较长的时间,张某滑雪过来正好与其相撞。雪场内,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立了《滑雪注意事项》《滑雪安全常识》等警告标示展板,并配有教练聘请处。
事发后,李女士认为,是张某撞到了自己,因此张某构成侵权。同时,滑雪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张某和滑雪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但李女士的观点却未能得到法院的全盘支持。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李女士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滑雪过程中没有积极观察和避让,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但考虑到滑雪场摩擦力小,滑雪者特别是初学者往往难以控制自身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大多数伤者均把滑雪场作为主要的追责对象,认为滑雪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诉讼主张并非总能得到支持。上述李女士一案便是典型一例。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认识,但其在滑雪时未穿着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而是穿着不显眼的浅色羽绒服,在雪道内滞留也未做出警示。作为滑雪场一方,的确应该对场所安全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不可能无限制扩大。李女士发生事故的滑雪场,已经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置了警告标示展板,雪场内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也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李女士受伤后,巡逻人员及时将其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这些都说明,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