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村民因为捕杀上百只癞蛤蟆被当地森林公安抓获。据了解,涉事村民共抓捕114只癞蛤蟆,其中109只发现时已被宰杀。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处获悉,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村民因捕杀上百只癞蛤蟆被抓
“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的。”48岁的村民老陈被警方抓捕后向民警吐露。老陈是浙江淳安县安阳乡人。2月18日下午,有村民举报老陈在淳安县姜家镇浮林村的小溪边宰杀癞蛤蟆,他随后被淳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21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办案民警处获悉,据老陈交代,14日他在姜家镇浮林村村头的小水库里抓到114只癞蛤蟆,被发现时老陈已经宰杀了109只。
事发后,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报称,陈某因捕捉114只癞蛤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对北青报记者称,村民陈某在禁猎期内,且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
当地捕杀食用癞蛤蟆成风
办案民警介绍,当地人喜好吃“黄蛤”,这种黄蛤蟆只有在海拔1500米以上的半山腰才有,只有每年正月打雷交配的时候出来几天,身上有黄色的小点和暗褐色的大点,因此称“黄皮蛤蟆”。老陈在向警方交代时也表示,他也“好这口”,想“弄几顿丰盛的宴席犒劳自己和亲朋”。
北青报记者从浮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当地确实有捕杀食用癞蛤蟆的习惯。在老陈被警方抓捕之前,村民基本上都没有意识到捕杀癞蛤蟆是违法的,“不少人还卖癞蛤蟆肉,剥了皮可以卖70-80元一斤。”
捕杀癞蛤蟆属于违法行为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通报中解释,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向北青报记者介绍,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卢强军称,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今年1月起,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此,卢强军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地森林公安希望通过老陈的经历,提醒普通公众关注并保护“三有动物”。文/本报记者 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