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禁止可适当放开
“显然,完全放开代孕政策,使代孕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展开应用,会出现不少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亲属关系的认定不易处理,而且会出现大量非法、商业性的代孕,不法商人借此牟利,导致伦理混乱,孕母的人格尊严、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受到损害。”杨立新说。
杨立新指出,考虑到代孕人群的需求,对代孕完全禁止也行不通,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在禁止代孕的原则下,采取适当放开政策,允许有迫切需求的家庭,能够通过代孕而使血缘关系存续下去,也使民族的繁衍得到保障。
“综合观察我国学界对代孕问题的基本意见,就是原则禁止、适当放开。这也是立法机关在审议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对是否规定禁止代孕条款所依据的基本思路。”杨立新说。
对此,李明舜表示认同,他解释说,禁止是原则,允许是例外,也就是说目前对于代孕行为一般应当禁止,法律不应当提倡或鼓励代孕行为,对于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代孕的,法律可以有例外规定,但同时要明确严格具体的条件。
有医学专家表示,应该对无子宫、子宫切除、反复宫腔粘连治疗无效等患者适当放开代孕。
“有的主张不适宜对单身人士和同性恋者放开代孕,事实上他们更有需求,只是目前不适宜开放而已。”杨立新认为,鉴于亲属传承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对于代孕的适当放开应当逐步进行,例如首先放开父母死亡遗留了受精卵或者冷冻胚胎其近亲属要求进行代孕的,因自然灾害丧失生育能力的以及不孕不育夫妻要求进行代孕的。对于单身人士以及同性恋者的代孕要求,可以暂不放开,在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开。
“不仅如此,对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谁来执行等都应作出详细规定。”孙晓梅指出。
杨立新认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代孕的适用范围、程序等环节作出明确。
“代孕的批准,应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在有需求的家庭提出代孕申请之后,先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是否符合代孕的条件、孕母是否自愿、是否存在违法的内容等。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代孕,向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确定具体的医院实施代孕医疗行为。”杨立新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代孕活动进行监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者违法的代孕行为,应当依法制止,保证代孕活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杨立新强调。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 本报见习记者 朱 琳
需求量巨大催生非法代孕市场 专家称 代孕野蛮生长暴露监管空白
□ 本报见习记者 朱 琳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从29岁到43岁,张芳(化名)自己都数不清多少次来到医院,正常女性生孩子是怀胎十月,而她却等了14年依旧未能如愿。
事实上,像张芳这样的不孕不育人群不在少数。
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夫妇逐年增加,中国人口协会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多年前,我国育龄人群中不孕不育率仅为3%,到了2013年,我国不孕不育人数已超过了4000万,约占育龄人口的12.5%。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育龄夫妇不孕不育已成为社会难题,代孕需求量增大是催生非法代孕市场的主因,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链条,对此,应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并进行严厉打击。
据统计,在世界范围内,每7对夫妇就有1对有生殖障碍,我国的不孕症患者占已婚夫妇人数的10%以上。
“由于严重的空气质量恶化、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高强度的工作压力、疾病高发以及人身意外等原因,不孕不育夫妇在育龄夫妇中的比例逐年增高,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
“再加上生殖知识普及不够和反复流产等多种因素,导致育龄夫妇不孕不育的案例越来越多。”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补充说。
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孕市场因此而发展壮大。
对不孕不育群体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主要有3种,即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和代孕,而对于很多子宫出问题的患者来说,前两者无法实现,代孕是唯一能拥有自己孩子的办法。
记者了解到,不少网站贴出的代孕价格都不菲,多则上百万元少的也要三四十万元,中介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代孕的女性还可以进行挑选,甚至对于胎儿的性别都可以选择,只需多交钱。
经过十余年的地下发展,服务流程化的代孕产业愈发成熟。从委托夫妻面谈签约到此后待产、为客户办理出生证明,代孕机构全部包办,甚至已经形成国内外一条龙服务。
但在专家看来,这种黑色利益下的产业链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代孕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与雇主签订的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不论是医疗卫生条件还是人身权利都无法保障,导致代孕女性和公司、雇主和公司之间纠纷不断。”刘鑫说。
“这暴露了有关部门监管的空白,应对医疗机构擅自非法提供代孕技术进行惩罚,追究代孕中介的法律责任,让代孕不再野蛮生长。”李明舜说,非法代孕屡禁不绝,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这也是必然趋势。
杨立新:界定代孕概念减少法律争议
□ 本报见习记者 朱 琳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代孕涉及出生孩子与代孕双方当事人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这是代孕的核心问题,如果不将这个问题解决好,不但立法难以成行,将来还可能面临诸多法律纠纷,代孕技术也很难继续发展下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了解析。
杨立新认为,首先要严格界定代孕的概念。代孕原本是一个医学概念,是指将受精卵子或者胚胎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孕育子女的过程。
“概而言之,代孕是指这个技术和这个过程。在法律上确定代孕的概念,是一个亲属法律行为,即委托方将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或者至少一方的精子或者卵子在体外受精,成为合子或者胚胎后,与代孕母亲双方合意,将受精卵或胚胎植入孕母体内,由孕母孕育该子女,该子女与孕母不发生亲属关系的亲属法律行为。”杨立新解释说。
杨立新强调,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孕行为,必须是植入孕母身体的合子、胚胎与孕母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即卵子不能是孕母所提供,孕母仅仅是用自己的子宫和身体为委托人孕育子女。用孕母的卵子,不论是体外受精还是通过性行为而体内受精,所孕育的子女都不是代孕,都不发生代孕的法律后果。
“在代孕的亲属法律行为中,双方应当约定相关事宜,包括今后亲属关系的认定等,都须有明确约定。在适当放开代孕之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代孕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规范这种亲属法律行为,且须进行公证,在最大限度内防止发生法律争议。”杨立新说。
杨立新指出,代孕的法律后果是,孕母与其所孕育、生产的子女不存在亲属关系,即不存在生理学、伦理学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也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孕母孕育、生产的子女,与其在法律意义上的父和母为婚生子女,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孕母一旦违反代孕协议而主张自己为代孕子女生母的属于违约行为,法律不予支持。生母和生父违反代孕协议,否认与代孕子女的亲属关系的,无论其是否为生理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都不能否定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或者母的地位,并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对代孕子女负有义务。”杨立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