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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由于文学作品自身特性,界定“抄袭”确实也存在一些困难。律师杨安进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所谓 “抄袭”,在法律上通常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剽窃他人作品,但怎么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算侵权?《著作权法》并没有列出具体指标,一般有赖于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杨安进进一步介绍,假如作品中写到了某个情节,不管是虚构还是纪实性,其他人也可以写这个情节,只是不能用与原著相同的文字,如果用了相同的文字,往往会构成《著作权法》上所规定的侵权。如果只是写了相同情节,文字表达是自己原创,那么通常就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情节上整体雷同,则即使文字是自己写的,仍可能构成侵权。因此,由于文学作品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这个特性,在侵权认定上,就有一定的主观空间。
“著作权纠纷中,原告只要围绕《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把被控侵权的作品与自己的作品进行清晰比对,问题也就可以说清楚了。涉及电视剧本的抄袭认定会更复杂一些。”杨安进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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