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培训科研总督导 张柱庭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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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加价抢票是否属于“黄牛”
记者:不同于前几年用刷票软件免费刷票的模式,今年各大网络平台对有偿抢票服务趋之若鹜。选好车次和抢票套餐,消费者还可以购买“插队券”提升抢票成功概率,一张回家过年的火车票,竟要多掏低则几十元、高则百余元的服务费。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这种有偿抢票生意,不少民众质疑,这跟加钱到窗口倒票的“黄牛”很相似,以后会不会不加钱就抢不到票?
张柱庭:首先,抢票应该是一个经济上的问题,是经济上的供给和需求关系问题,如果供给远远大于需求的话,任何抢票行为都没有意义。
我们从交通运输发展的方面看,综合运输体系已经基本完备。现在,有些人说只有抢票才能买到票,我觉得这个信息的准确度本身值得考虑。
我认为,加价抢票的软件、插件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一种变相的倒票行为,是应该被叫停的。传统的倒票是在火车站,现在互联网发展以后,倒票的地域发生了变化,都是在网络平台,但本质上是相同的。
刘俊海:我的观点是一贯的,就是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线下属于违法行为的话,即使从线下搬到线上也无法漂白不法的性质。
这应该属于互联网上的“黄牛党”,本质没区别。原来的“黄牛党”是专业排队买票,或者找关系、走后门买票,一个人买几十张乃至好几百张票,然后在火车站倒卖。本来300元的票卖到千元。
现在的互联网“黄牛党”是利用技术优势,造成订票的不公平,消费者可能不情愿,但是也没办法。互联网“黄牛党”还架空了代售点和铁路公司的售票系统,使它们无法直接对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高效的服务。
常莎:“黄牛”倒卖车票的行为,本质在于以加价卖出为目的而去购买。互联网平台的抢购车票是为了赚取服务费而去购买车票。平台抢票,是通过用户自己的账号进行购买,且是在用户抢不到票的情况下一直“刷票”捡漏,抢到的车票直接归属于用户,这和“黄牛”囤积车票后加价卖出的行为不同。
不过,网络平台加价抢购车票的行为,本质上类似于“倒卖车票”。铁路公安部门表示,收取手续费超过5元的,均为倒卖火车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售票渠道被授权也只能加价5元
记者:据了解,从事铁路火车票代售的网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要通过铁路客运部门的考核。目前还不知道参与抢票的互联网平台是否获得了相关资质。
张柱庭:我们要判断是不是取得了铁路部门的售票资格,如果没有获得资格去售卖车票,那么显然是非法的。
我了解的情况是,这些网站有一部分是经过铁路部门同意的,有一些是没有同意的,但是经过铁路部门同意的售票渠道也只能加5元。对于现在这种加价抢票提高买票概率的行为,在认定上比较复杂,本质上是倒卖车票,但形式上会说没有加价,只是手续费。
常莎:对于有偿抢票,如果是经过购票方与抢票服务提供方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之后的行为,购票方与抢票服务提供方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购票方就委托抢票服务提供方代为购票的行为支付一定的委托报酬,符合市场逻辑,是我国法律允许的。
抢票服务提供方,避免了转售火车票的代售要有代售资格的问题,如果被认定为违法转售,那么根据《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没有代售资格而进行加价售票的行为,涉嫌“违法倒买”。
如果抢票服务提供方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协商,单方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扰乱市场秩序,则涉嫌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