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护资格
“悔改权”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
此前,草案规定,原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但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审稿对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此项制度仅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新增规定,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关键词:数据信息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为一条
此前,在草案一审稿中,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规定。其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还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数据信息”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为第124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仍为“六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多名委员反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其中,苏泽林委员表示,不满6岁不允许上学,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他建议回到民法通则“十周岁”的写法。但二审稿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的规定仍为“六周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0月31日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解释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对草案这一规定暂不修改,继续研究。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1-01/80491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