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要点在于,被告主体遵义市中医院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是否是适格主体、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朵朵一家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朵朵一家以二被告侵害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因此主体适格。
2005年6月1日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吴焱认为,幼儿园虽然收取了疫苗接种本,但并未进一步与家长沟通,也未曾向家长询问孩子的过敏史等,这并不等于告知了家长,遵义市中医院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的告知属于“一种默认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条例规定,遵义市中医院在接种前没有向朵朵的监护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朵朵一家的知情权,存在医疗过错;但对幼儿园来说,告知义务不在幼儿园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范围内,因此不存在监管失职。
朵朵一家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法院认为,朵朵的监护人在2014年8月4日,也就是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就应当知道二被告可能存在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事实。而在此后的两年内,朵朵一家并未进行起诉,目前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11-01/80492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