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这个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提交工会讨论,最终认定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撤销,并且确认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那么二审法院对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又如何认定的呢?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表示,开除刘伶利老师的决定是学校履行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刘伶利没有按照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达2个多月,校方才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那么这两个月时间我们认为,如果确实要续假的话,也还是可以的,可以把医院的相关东西寄到学校来,这也是能办到的,不是说办不到,所以说不一定非得要人来到学校,那么把病假条寄到学校,我想学校也会认可的。
对此,刘伶利辩护人表示,在学校声称旷工的两个月期间,刘伶利由于在北京就医,无法将病假条提交给学院,但是曾通过托人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会补交假条。
刘伶利辩护人: 在此期间答辩人确有托人或打电话的方式,向答辩人口头请假,也曾向答辩人表示回兰州后补交假条。答辩人患病在四处寻医问药的情况被答辩人是清楚知晓的,也批准答辩人此前的请假。
二审法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经向学校口头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刘伶利病重以及家属陪伴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刘伶利不存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旷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学院对刘伶利对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 因为结合到刘伶利本身的病情的相关情况,以及家属确定在北京进行陪护的客观情况,无法及时到学校来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但是也已经口头告知,通过电话的方式,口头告知了学校,刘伶利人就在就医的这一情况,学校对这一情况,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旧对刘伶利作出开除决定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工会通知,是以建立了工会组织为前提的,但是博文学院并没有成立工会,他们所作出的开除决定也是经过了相应的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因此博文学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如果没有告知工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那么如果没有工会,未设立工会的单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更没有规定没有工会的单位不履行告知工会的手续的情况下,解除是无效,这个更没有法律规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是否提交工会讨论决定,主要前提条件是在设立了工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之下的,在博文学院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的这一条件下,是否提交工会讨论,不是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我们二审主要认为,他们对刘伶利的开除决定,对刘伶利的这个开除决定,是建立在刘伶利旷工15日的这个基础之下,但是结合刘伶利的客观情况,刘伶利不存在旷工,擅自旷工15日以上的这一情况,所以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所适用的条件是不具备的。
对于学院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身患癌症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伶利刚开始向学院请假时,确实是以普通就医的情况向学院告知的,之后随着病情恶化才逐步向学院告知病情,至于学院在作出开除决定时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患癌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使她患的是其他病,在明知刘伶利在外地就医,并且已经口头请假的情况下,学院还作出开除决定便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