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人证言,原种场原来的场长本是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但张明杰接手改制事宜后,并没有委任他进入原种场安置领导小组。
对此,辩护人提出上述证人与张明杰存在利害关系,包括原场长由于在改制过程中的安置问题不满,与张明杰产生矛盾。此外,作为合同两方的原种场及其主管单位均没有保留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是否带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内容,这个说法不现实。
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明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犯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明杰拒不认罪,应该被判处死刑;二被告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以非法方法取得,应予排除,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7月20日晚7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焦点1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无问题
根据检方的指控,2009年7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公告,转让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明杰与被告人王绍玉及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共谋后,起草了《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并由张明杰组织道里区及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议。其后,张明杰、王绍玉和魏某在转让合同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同年8月,张明杰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合同上签字,随后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件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
检方认为,张明杰主要是通过蒙蔽合同方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来实施犯罪的。
张明杰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土地使用的资格以及国有土地的价格,从现有证据和相关规定,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认定不含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应该理解为,东江公司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但这中间不包含国有土地价格,这两方面的侧重点不同,在此情况下,只要补办手续就可以完成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问题,不能以此证明张明杰犯罪。
焦点2 案件调查是否有违规行为
在开庭过程中,检方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以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四份供述,张明杰在供述中称,土地转让使用权这项内容是自己同意加入到合同中去的。同时卷宗还显示,张明杰承认没有遭到逼供和诱供。
张明杰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在庭前与检方交换证据后观看了30多张侦查阶段的光盘,发现此间侦查人员有一些违规调查的行为。同时,卷宗中还存在一些隐匿和篡改的部分。律师还当庭出具根据视频整理的张明杰供述,其中显示,张明杰表示,转让合同中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这项内容,自己印象并不是很深,同时她从来没有和魏某商议过利益分成的事情,如果有,她根本不会让魏某进入改制,她很清楚如果存在利益分成就是“权钱交易”。
辩护人提出,检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如实呈现被告人的供述,要求检方两名办理此案的人员出庭。随后法庭答复表示,经法庭与检方联系,两名办案人员都有新任务在外办公,不能出庭。
■ 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