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
官员配偶经商如何处理?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今年4月1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提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等地试点。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从1984年至今30余年间,党和政府涉及“官员及亲属经商”的文件规定,累计超过20份。在这些文件中,在职公职人员经商被严格禁止,而公职人员的配偶和亲属的经商行为,也被严格限制。
早在2004年2月18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其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京报记者看到,在神木县农业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副局长杨艳为该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日常教育实践工作。
按照这样的条例规定,如杨艳系中共党员,且其丈夫在神木县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则可能涉嫌违规。
“失信”影响官员仕途吗?
身为公职人员,却名列“老赖榜”,杨艳的这一“角色转化”,对其正常履职有无影响?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明确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道德标准,并提出“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健全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此之前,早在2014年8月份,广州市发改委便发布了《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逐步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切实将诚信状况作为公务员招录考察、考核、提拔任用、评先的重要依据。”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辽宁、江西等地也出台了类似公务员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对违约失信的公职人员,在提拔任用中可能会被“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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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也成“老赖”?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副局长成‘老赖’”外,在榆林中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中,还出现了一位小学生的面孔。
7月4日上午,“榆林中院”微信公号公布了新一期的“老赖名单”,其中一张黑白照片引人关注。
新京报记者看到,这张照片的失信被执行人名为石殷瑜, 1981年出生,今年应为35岁。而照片中的男子身穿运动服,看起来似乎只有十几岁。
榆林中院的相关负责人向当地媒体回应称,石殷瑜的照片来源于户籍系统,“此照片确系其本人早年所照。由于查不到其第二代身份证信息和其他近照,暂采用了石殷瑜在户籍系统里的唯一能查到的这张照片。”
昨日晚间,新京报记者在这份名单中看到,石殷瑜的照片已经被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