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7年半减刑21个月是否正常
黄光裕此次减刑,距离其2012年6月18日第一次减刑,间隔期将近4年。同时,其服刑7年零6个月,减刑1年零9个月。知情人士表示,黄光裕这样的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比较正常,甚至比普通罪犯减刑频率更慢一些、幅度更小一些。
根据规定,罪犯减刑次数在法律上没有限制,但两次减刑之间一般要间隔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不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依法可以减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零六个月以上。
黄光裕所犯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属于被从严控制减刑的“三类罪犯”,其减刑假释应当依法从严控制。
知情人士表示,黄光裕目前的减刑幅度和间隔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三类罪犯”减刑的依法从严控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对减刑有哪些监督
此次黄光裕减刑,当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开展了同步监督。
梳理资料不难发现,黄光裕减刑案中,法院受理后先进行了公示,接受举报;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将减刑裁定书上网公开。知情人士表示,这些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所要求的,也是对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
黄光裕减刑案开庭审理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刑事执行检察官当庭发表了检察意见,认为黄光裕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黄光裕减刑案件,为什么不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检察监督?据了解,这是因为北京市第二监狱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负责进行派驻检察,第二监狱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相应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进行监督。
资料显示,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地域内依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案件。北京市第二监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据记者了解,在黄光裕减刑案庭审之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已经对黄光裕减刑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提出了书面检察意见。
依法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和裁定全过程,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其目的在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查处减刑假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