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访
台湾设计师:我也参考过东京妖怪村
昨日下午,曾俊琳告诉新京报记者,妖怪村饭店已有30多年历史,后因台风酒店被摧毁而濒临破产,“当时我是一个帮他们做装潢工程的小设计师,已经做了十年,我问他们你们想要做什么东西?”对方称希望做一个让大家温饱,又能够知名的企业,于是他在2008年左右开始修缮妖怪村,花了2个月时间设计和改造,此后一炮而红,目前年盈利额大约在6000万人民币左右。
他称,去年的时候就有朋友问过自己,“为什么去接了常熟的设计”,但实际上他从未接触过常熟妖怪村的负责人,也并未参与过相关设计工作。后来才发现常熟也出现了类似的妖怪村。
曾俊琳说,自己在设计台湾妖怪村的过程中,确实也有参考过东京的妖怪村,“模仿是学习必经的过程,日本东京妖怪村水木茂先生是我从小到大的偶像,”自己也并不在乎常熟妖怪村具体怎么做,是否存在模仿的情况,“他们换个商标也没事,但不要用我们的商标。”
他说,自己将会在下周前往大陆,寻找相关事务所打官司,要求常熟妖怪村回避“妖怪村”商标。
记者注意到,一名为“妖怪村”的微信公众号在5月16日发布了“坚持原创做自己”的文章,其中贴出了多张标有“妖怪村”字样的图片,并称尚湖妖怪村是以常熟尚湖姜尚文化为基础,延伸出独创的造景设计,“一景一物都是我们的设计团队原创亲自打造,与日本、泰国、中国台湾妖怪村以可怕为主截然不同。”
尚湖妖怪村项目负责人曾佳煜昨日对新京报记者否认了“抄袭一说”,“我们使用的是设计公司提供的资料稿,由于目前项目还没完工,完工的话他们将会附上最真实的照片,但其实双方差别挺大。”
■ 律师说法
两者申请类别不一样 “太过近似可提异议”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查询发现,曾俊琳“妖怪村”这一商标类别显示为41类,主要包括提供娱乐场所、文娱活动和演出等事项。
而“尚湖妖怪村”由苏州圣百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类别主要为35类,包括货物展出、广告设计、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商标自2015年12月11日注册申请,截至昨日发稿,尚未显示审核通过。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介绍,商标注册时分商品和服务种类进行注册,共有45类,其中1至34类为商品类别,35至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注册成功后,要根据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使用,如果跨类使用或者不正当使用,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
他说,从本事件的情况来看,大陆方面的公司针对尚湖妖怪村注册的是第35类,服务类别为广告设计等,而曾俊琳注册的是第41类,与游乐场娱乐相关,二者均不能用在其他种类上,如果用在其他种类上,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注册人必须严格根据注册的商品类别来使用商标。”
“从申请来看,‘妖怪村’与‘尚湖妖怪村’应该构成商标近似,如果同种类使用,会产生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目前,尚湖妖怪村商标局查询显示还在申请中,也就是说还没有取得注册商标,台湾妖怪村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此时对尚湖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商标局对此进行审查。“像这种情况,台湾的一提商标异议,商标局进入复审,尚湖妖怪村很难拿下注册商标,即使最后成功注册,如果其中一企业认为另一企业取得的注册商标存在问题,也可以通过启动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的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江苏5A景区妖怪村项目负责人否认抄袭台湾景点
原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6-05/18/c_128991732.htm